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年 3 月发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大学按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经研究生院审核注册后取得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五条 学籍是研究生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审核注册、学期注册获得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在校研究生学籍的有效期限为每学期注册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前;毕业研究生终止学籍的期限为学校规定的毕业年限。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递交有关证明,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 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在校从事学生工作、支教、 支援西部建设者 ,应按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保留年限 (一般不超过二年),在保留资格期满后的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四)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学术品德等问题,影响恶劣者;
(七)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必须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并足额缴纳当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意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者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研究生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一周内、病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两周以上 ,病假一个月以上经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无故两周未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需要与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在征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前往合作国家学习或研究。批准出国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回国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毕业当年一般不办理出国手续。
出国时间在半年或半年以上、外方全额负担生活费的,自出国之月起学校停止发放生活费用。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旅游事宜。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等活动须在导师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进行,导师可以根据需
要与研究生签订协议,明确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要求,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各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位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按不合格计。研究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可提前申请延期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中期考核前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中期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者,考核不通过或暂缓通过;
(二)有一门学位课不合格,总学分合格者,暂缓通过,随下一年审核再次确定是否通过考核。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考核不通过 。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 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由学院严格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只限相近专业的转换 。
研究生完成论文开题,进入论文阶段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并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须由学院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原则上由学院在同一专业内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连续完成学业。 有下列原因之一者需要暂停学业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二)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可以休学自主创业。自主创业休学不超过二年;
(三)每学期请假超过一个月或连续不在校参加教学活动两周以上者需提出休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需 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校医院或者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者,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取消或者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中期考核不通过的,或暂缓通过经再次审核仍不通过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并结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取消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两周以上的;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学而拒不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 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时学习满一年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理由不充分坚持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硕士生为两至三年,博士生为三年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为五年。
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延期),硕士生为四年,博士生为五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为七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答辩未通过者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但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的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博士二年内,硕士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一次,逾期不再受理。答辩通过者颁发相应证书,颁发证书时
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
(一)在校满一年以上,成绩未达到学校培养要求或本人提出退学并经导师同意、学校批准者;
(二)中期考核不通过,或暂缓通过经再次审核仍不通过者;
(三)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在规定年限内无法提交毕业论文者。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优秀的,经导师和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在转博考核中未通过的,按学校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完成硕士培养环节的,按硕士毕业。
第四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提前攻博生, 在博士学习期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培养,符合硕士条件者按硕士毕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同意、学院考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但延期毕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如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在校期间曾有《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所列举相应违纪行为而未被发现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所发给的学历证书,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告撤销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 日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种研究生学历证明(含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明书)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含休学证明 、保留学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读证明等),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单》等,应当加盖学校公章、“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籍管理专用章”或“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成绩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其他单位不得开具任何学历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或《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