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
在学位审查过程中,针对一些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及争议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办法。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 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程序;
2、答辩委员会在建议授予学位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中,同意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3、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二、 关于暂不授学位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暂不授学位(又称缓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作出暂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须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方为有效。会议记录中应注明暂不授学位或暂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原因、情况和结论。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授予学位,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在考察期内尚无明显改进者;
(2)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
(3)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 、
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者,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表决,作出相应决议,或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执行;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授予学位,允许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要求重新答辩的。
申请人须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答辩时,需重组答辩委员会,并按规定对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最长期限为二年,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最长期限为一年。
三、 关于不授学位的情况
在审查学位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须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方为有效。会议记录中应注明不授学位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原因、情况和结论。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及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规定的;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4)发现学位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行为的。
四、关于撤销学位
1、审议范围
(1)对已授予学位,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行为的;
(2)对已授予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要求的;
(3)对已授予学位,发现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2、审议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讨论;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报告,就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表决,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4)将撤销学位结果通报本人。
五、其它情况
1、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弃权票按不同意票计数;
2、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3、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